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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交通局關于修改《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部分內容的通知 |
發(fā)布者: 發(fā)布時間:2014-01-16 閱讀:1608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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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關于修改〈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〉部分內容的通知》,已經市政府同意,現將有關內容印發(fā)施行。
決定對《01號許可事項:從事道路客運、貨運經營》作如下修改: 一、刪除“五、申請材料第(二)項中”5.車輛新度系數證明(原件1份);6.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證明(原件1份):“內容,調整為: 。ǘ┥暾垙氖碌缆坟涍\經營需提交的申請材料: 1.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》; 2.企業(yè)章程(原件1份); 3.身份證明文件,其中: 。1)申請設立道路貨運經營企業(yè)的,提交擬設企業(yè)的投資人、負責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,經辦人的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,授權委托書(原件1份),擬設企業(yè)工商行政管理機關《企業(yè)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 (2)已成立企業(yè)申請從事道路貨運經營的,提交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正本及副本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(原件1份)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(復印件1份),經辦人的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,授權委托書(原件1份)。
4.機動車輛行駛證、車輛技術等級鑒定證書或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如申請人尚未購置符合本實施辦法規(guī)定的車輛,應提供擬投入車輛承諾書(原件1份),包括車輛數量、類型及裝備等級、技術等級、購置時間以及相關責任等內容;
5.駕駛員的身份證、駕駛證、從業(yè)資格證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如以上人員為擬聘用人員,申請人還應提供擬聘用人員承諾書,承諾在取得《道路運輸許可證》后一定期限內聘用符合本實施辦法規(guī)定的人員以及相關責任等;
6.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(原件各1份)。
二、刪除“七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”中“深圳市交通局!眱热,調整為: (一)從事道路客運經營: 市交通局。 (二)從事道路貨運經營: 特區(qū)內受理機關:市交通局; 寶安區(qū)受理機關:寶安區(qū)交通局; 龍崗區(qū)受理機關:龍崗區(qū)交通局。 三、刪除“八、行政許可決定機關”中“深圳市交通局。”內容,調整為: (一)從事道路客運經營: 市交通局。 。ǘ⿵氖碌缆坟涍\經營: 特區(qū)內:市交通局; 寶安區(qū):寶安區(qū)交通局; 龍崗區(qū):龍崗區(qū)交通局。 四、本修訂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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